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2-02-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激励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瞄准科学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提升科研创新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三条 经费来源:学校设立的科研专项经费。

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学校教职员工在职期间完成的,有利于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专业建设水平,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

第五条 所有科研成果必须由个人申报,部门集中报送,科技处进行审核、汇总,经学校审查通过方能奖励。未经程序申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科研成果,一律不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学校教职工以湖北开放大学或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的以下各类科研成果。

1. 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综述、学术译文、研究报告。第六类要求学校教职工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作者。人文社科类论文应不少于3000汉字或 1500西文单词(重要报纸理论版除外)。

2. 学术专著:指通过国内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学术著作、学术译著。

3. 规划教材: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并在国内正规出版部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

4. 应用技术及专利技术:应用技术指经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准予投产的应用技术、设备装置、材料工艺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开发人;专利技术指经科技处同意申报,由国家专利部门鉴定认可,并获得专利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为专利权人。

5. 获奖成果:指由学校科技处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申报,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国家开放大学科研成果奖的成果(含学工精品研究项目)以及学校公开出版发行的获奖教材(含电子出版物)。

6. 作品:指学校新闻、艺术专业教职工在国内重要报刊上独立发表的各类艺术作品。

第七条 新入职学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入职时间为准计发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类

1.一、二、三、四、五、六类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每篇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0.05万元。分类标准见附件。

2.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不含小组交流),每篇奖励0.2万元。

第九条  著作类

正式出版的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认为具有开拓性、有重大突破或具有原创性或对实践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2万元;

2.列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著作,每部奖励1.5万元;

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著作,每部奖励1万元;

4.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0.5万元;

5.学校资助过的著作不再奖励。

第十条 学术译文、学术译著,参照上述论文和著作类奖励标准,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教材类

1.由国家教材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编写的国家统编教材,每部奖励2万元。

2.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批准立项的国家规划教材,每部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应用技术及专利技术类

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十三条  获奖成果奖励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一、二等奖者,学校将给予特别奖励。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一、二、三等奖者,获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一、二等奖者,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 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省优秀发展研究奖、省五个一工程奖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万元、2元、1万元。

4.获得省科协(省人社厅、省科技厅联合盖章)组织的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5.获得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组织的优秀科研(教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获得省优秀调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获得全国开放大学系统科研成果奖(综合评奖)一、二、三等奖者,参照此条标准执行。

6.获厅级科学技术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7.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各类成果,若授奖单位有配套奖励要求且高于以上标准的,按授奖单位要求奖励。

第十四条  作品类

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的各类艺术作品,每幅奖励0.5万元。在省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的各类艺术作品,每幅奖励0.1万元。在同一期同一栏目的系列作品视为一幅。

第十五条 以上学术论文 、研究报告(一五类),学术专著,规划教材,应用技术及专利技术(发明专利),获奖成果(1—5项),系由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成果,且学校在成果中署名,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校在署名单位排序中的序号)。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成果登记。科研成果奖励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个人申报并填写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年度科研成果登记表,附科研成果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部门集中报送至学校科技处。科研成果材料包括:

1.研究项目立项材料、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2.论文、研究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刊发杂志的版权页复印件;

3.在国际性学术会议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报告,需提供宣读证书或其它正式文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4.著作、规划教材的原件及版权页复印件;

5.专利技术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获奖成果的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作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刊发作品报纸的原件。

第十六条 材料审核。学校科技处审核材料,并将授奖意见报送校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公示、异议及其处理

经评定授奖的成果,在网上公示。凡对授奖成果有异议者,可在此期间向科技处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部门)提出的异议,须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科技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申报表填写不实等情况的,应予受理,并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异议处理结果由科技处及时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科技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评定授奖。对无异议的获奖成果,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即行授奖。

第十九条 奖金分配。属于个人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归个人所有;属于集体完成的科研成果,领奖人可按贡献大小进行二次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论文的分类。参考省职改办职称评审文件的论文分类方法、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提供的期刊影响因子,以及有关高校的分类办法,形成《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术论文发表期刊分级分类目录》(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报告,以及以书代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或研究报告,互联网上刊布的作品、论著,均不纳入本奖励范围。

第二十二条 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以一定学术内容为主题的综合性或专业性会议,具体包括境内外各类国际研讨会、国际交流会、国际论坛等。

第二十三条 多卷本著作和系列规划教材、发表在一种刊物的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或研究报告,作为一项成果登记。

第二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在其产权明晰之前,不予登记并不得依照本办法授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在科研成果登记、评奖过程中及授奖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其成果登记和评奖资格,已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六条  对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学校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在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学校组织的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不少于”“不超过等数字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具体工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若奖励项目成果有争议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裁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校行政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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