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3-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人才、科研等资源优势,进一步增强学校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的能力,提高学校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水平,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是指学校教职工及机构利用自身教学科研人才资源、教学设施设备资源、教学技术及培训资源等条件,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培养、人才供给、技能鉴定、技术供给(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咨询)、社会培训等服务性活动。

第三条 开展各项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及发展规划目标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要求,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各项服务的质量,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单位(部门)围绕实施技术创新平台搭建工程、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科研与技术积累创新工程、技术服务与推广工程、职业技能鉴定与社会培训工程、服务区域发展对接工程,有组织、规范化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主要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的主要形式包含四个大类:

(一)科研服务。指利用科研手段和设备为社会提供服务,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规划设计、软件开发、制定行业标准等。

(二)技术服务。指利用专业技术和知识为社会提供的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专家咨询(评审)服务、学术讲座、各类资源调查(普查)、技术策划、技术指导、技术转移、科技成果推广等。

(三)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指利用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专项服务,主要包括:教师和学生培训、行业企业社会培训及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等

(四)资源服务。指利用学校教学、科研、体育、场地等设施设备,信息资源以及其他可以利用的无形资产等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包含各种社会考试、赛事等。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具体包括: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出台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相应的规划、制度、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相关单位(部门)年度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目标;

(三)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学校各单位(部门)间的协作;

(四)代表学校对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校企合作处负责学校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的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具体包括:

(一)结合本区域产业特色和发展趋势,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组织建设产教融合平台、企业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协同创新中心,与行业领先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就业创业、文化传承等方面深度合作;

(三)组织建设技术推广中心、产业学院,形成校企一体化共同研发、培训服务机制;

(四)协调学校相关学院对接园区,支撑园区重点产业、区域支柱产业发展。

第八条 培训学院负责学校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统筹学校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体制机制,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和各学院开展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下达年度社会培训目标任务并负责考核激励;

(二)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协会的联系,开拓渠道,利用系统及专业优势做好教师和学生培训、行业企业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等社会服务;

(三)建设远程教育培训平台,推进互联网+社会培训建设,满足社会服务的需要和全社会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四)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利用远程教育技术和手段,积极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培训,对接社区,服务社区发展。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收入和支出管理,具体包括:

(一)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务法规制度,指导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依规使用经费;

(二)负责经费到账通知、经费划拨、开具收款票据;

(三)负责项目依法纳税工作,指导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依规做好项目财务支出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部门)的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管理、监督、考评办法,实施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项目日常管理、监督、考评工作;

(二)制定本单位(部门)年度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指派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开发、项目宣传、与合作单位洽谈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协议条款、成本核算及具体实施工作;

(四)对本单位(部门)年度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将相关过程资料、佐证材料(复印件)按要求交科技处;

(五)积极打造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精品项目和特色品牌。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具体包括:

(一)全权负责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质保量完成服务任务;

(二)根据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内容需要,制定实施方案,组建服务团队,安排工作任务;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政策规范安排项目经费支出;

(四)制定团队成员工作量分配方案;

(五)收集相关过程资料、佐证材料(复印件),按要求交所在单位(部门)。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类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活动实施项目化管理,学校教职工及机构开展的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活动应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由项目负责人与合作方洽谈合作意向和协议框架,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流程办理有关手续,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服务协议,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服务工作,应提前办理项目工作的移交手续。项目负责人如外出一年以上时间或调离学校,所在单位(部门)应对项目进行调整,经服务对象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项目由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管理,涉及2个以上单位(部门)参与的,须经牵头部门商相关部门(科技处、校企合作处、培训学院、相关业务部门)会议论证实施方案并严格履行会议议定事项后方可开展,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量归项目团队所有,项目负责人按会议议定规则,二次分配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量,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严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利用学校资源对外开展各种活动,由此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并独立承担其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其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纳入学校统计,并按相关办法核算工作量。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合同(协议)是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合作双方须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合同初稿和《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审查表》(附件1),经所属单位(部门)审核并签署立项意见,报科技处审定通过后,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会签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部门)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科技处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

第二十条 合同(协议)内容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双方协商拟定,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验收(鉴定)方式、工作进度、经费额度、付款方式、经费开支范围、成果归属、合同生效时间、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争议解决的办法、名词和术语的必要解释。合同具体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当事人洽谈约定。

第二十一条 开展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的合同(协议)需以学校名义签署,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以使其具有完整的法律关系。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同外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涉密的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书原件一式四份,委托方、项目组(负责人)、所属单位(部门)、科技处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或委托方承担。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是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财务处、科技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依职责和权限对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所属单位(部门)对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的使用及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以到账金额为准,学校按到账经费的5%收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经费列支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按照委托方或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列支名目须在项目实施相关的范畴内,并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以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名义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委托,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取得的经费,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的非本级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性质的科研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按照《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研发团队和科研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所得净收入,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三十条 开展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过程中需利用学校科研平台、教学设施、体育场馆等设施设备及人力资源的,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标准缴纳使用费用。

第七章  项目结项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项,项目责任人应取得委托方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完成的结项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按学校档案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在项目结项验收后,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把完整的归档材料送科技处,科技处整理汇总后移交档案馆保存管理,完成项目的结项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于项目验收没有通过或因故撤销、终止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及团队负责人按如下办法处理:

1.合同委托方未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合同委托方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进行协商解决;

3.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承担新的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项目。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结项验收不通过的,不受此条所限。

第八章  奖励

第三十四 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委托开展的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的非本级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性质的科研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根据《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突出贡献奖励实施办法》按到账经费(扣除转出外单位协作费后余额)的5%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在职称评审、晋级晋职中可按国家级项目认定;单个项目到账金额30万元以上,可在职称评审、晋级晋职中按省部级项目认定;单个项目到账金额10万元以上,可在职称评审、晋级晋职中按厅级项目认定。如该项目同时满足职称评审、晋级晋职多项条件,项目负责人只能选其一,不重复认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适时评选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先进个人、先进团队、先进单位,授予荣誉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进驻行业(企业)、挂职、支教以及社区服务、慈善活动、法律援助、政策宣讲、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政府鼓励、社会倡导的公益志愿性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业绩作为其职称评审、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社会培训管理办法及技术创新工作量申报、核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相关单位(部门)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情况纳入年度科研目标任务考核。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项目,由科技处组织认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技术创新与

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审查表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26号 鄂ICP备 030188 版权所有:湖北开放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