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机构与科研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2-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的建设与管理,整合学校的科研资源,增强学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氛围,形成科研学术优势和特色,争取在重大科研平台、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成果上取得突破,实现科研创新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机构”“科研团队指依托校内某个或多个院(部、中心)等单位组建的、经学校批准设立并且不占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学术研究团体。入选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机构、科研团队按照国家和省部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凡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统一称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研究中心(或研究所、或研究室);科研团队统一称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研究团队。

第四条 科研机构、科研团队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优势特色研究领域,形成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服务领域,培育和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承担社会服务项目,培养科研后备人才,在相关研究领域形成一定影响力。

第五条 学校教学部门原则上都应结合本部门的专业和学科特点,逐步培育组建相应的科研机构或科研团队,其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科研目标任务考核。

第六条 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的主要任务:

(一)面向社会,整合力量,努力攻关,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科研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争取从多种渠道取得经费支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体现自身特色,逐步建成高水平的科研和服务基地。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并落实本机构、团队科学研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与专业学科建设紧密结合,保持研究方向稳定,着眼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创业能力)、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讲学,提高学校和科研机构、团队的社会知名度和学术声誉。

(五)注重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交汇的跨学科研究,积极解决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共性问题,提升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支持能力。

(六)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注重技术推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定期开展企业调研,积极解决中小型企业遇到的技术创新难题。

第二章 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科研机构具有3个以上的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任务,每个研究方向具有1个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

(二)研究领域为交叉学科或特色学科,并且不和学校现有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的学科研究方向重复;

(三)科研机构、科研团队负责人一般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必要时学校聘用高水平的兼职教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科研组织能力,在某一学科研究方向具有明显优势;

(四)必须具备筹集科研项目经费的能力,并接受学校组织的项目经费到账情况检查;

(五)拥有一支由校内人员为主的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具有一定的学术优势和科研积累,每个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的校内教职工分别应不少于9人、3人。

(六)作为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的成员,教职工至多可以申请加入两个科研机构、科研团队,但科研机构、科研团队负责人不能兼任其他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的负责人或成员。

(七)具备从事相应科研工作的基本物质条件,包括仪器设备等。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成立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的申请。凡申请成立者,应填写《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机构(团队)申请书》(见附件1),经院(部、中心)等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科研机构、科研团队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设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发文,正式成立。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跨多个校内单位的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由科研处直接管理,依托某个院(部、中心)等单位组建的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原则上以所依托的院(部、中心)等单位管理为主,同时必须接受科研处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科研团队要利用学校搭建的学术平台,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学科特点及优势,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咨询等社会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完成的相关成果署名单位应同时标明“湖北开放大学××学院(二级单位)”“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院(二级单位)”。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实行主任(带头人)负责制,负责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建设目标任务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应建立科研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科研团队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学校及依托部门的相关规定,遇有重大调整时,须及时报科研处。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科研团队负责人如果长期不能履行职责(如进修)时,必须指定临时负责人代行其职责;负责人退休时,如本人自愿并经院(部、中心)等单位同意,可继续担任主任(带头人)职务;如本人主动辞职,可推荐合适的继任者,经继任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批准。

第十七条 经费支持

(一)学校对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给予3万元运行经费支持,年度科研目标任务考核合格继续下拨运行经费,考核优秀增加2万元,考核限期整改减少1万元。科研团队以校级科研课题的形式给予3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科研团队优秀成员申报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通过建设获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学校按照上级管理文件要求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如上级管理文件未明确要求,获批厅级(含国家开放大学)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学校给予5万元运行经费支持;获批省部级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学校给予1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获批国家级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学校给予5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三)经费使用按《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管理办法》和《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中止

第十八条 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的运行状况进行考核,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向科研处提交《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机构和科研团队年度检查考核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各科研机构、科研团队每年需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中的至少一项:

(一)机构成员累计发表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级别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二)获批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三)立项和研究方向相关的横向课题或开展技术服务到账经费不少于5万元。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五)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项。

(六)获得厅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省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

(七)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或撤销。标准如下:

(一)优秀:完成本办法第十九条工作任务二项及以上且成果影响显著,或者完成本办法第十九条工作任务三项及以上;

(二)合格:完成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务;

(三)限期整改:没有完成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务,给予限期一年整改的处理;

(四)撤销:经限期一年整改后仍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依托部门年度科研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向科研处申请中止:

(一)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运行;

(二)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失去设立的条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科研机构、科研团队不能继续运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科研团队运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处予以停止项目继续开展、强制中止:

(一)研究过程中在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问题。

(二)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财经纪律和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

(三)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并造成了恶劣影响。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因故需中止的,由依托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处,经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开放大学非实体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鄂电大字〔2010〕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机构

(团队)申请书

2.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机构

和科研团队年度检查考核表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26号 鄂ICP备 030188 版权所有:湖北开放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