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聚国内优秀学术力量,加强专家、学者对湖北终身教育研究院(以下称“研究院”)的学术指导,确保“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水平,按照《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设立湖北终身教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咨询和审议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教育、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发扬学术民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 审议“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订年度研究项目指南。
第六条 受教育厅委托,负责“研究院”研究项目的评审和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
第七条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三章 组织与运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应为单数,其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教育厅科技处审核,由学校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以民主协商的办法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票数最多者当选。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议民主表决,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学术委员会在任期内增补成员需由学术委员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投票表决,赞成票需超过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正直,原则性强;
(二)关心“研究院”发展,熟悉所在研究方向的学术发展状况,对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有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换届工作由上届学术委员会进行民主协商与集中表决,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讨论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长期不履行委员工作职责;
(三)因年龄、身体等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需要表决的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小组。专门小组组长由学术委员会推举产生。专门小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